退休后返聘工资的性质,主要取决于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,一般可能算作劳务费或工资薪金。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:
一、按“劳务费”核算的情况
适用条件:
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,而非劳动合同。
返聘人员提供劳务具有独立性、临时性,并不受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严格约束。
双方不存在任职、受雇关系,即返聘人员不享受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待遇,如社保、福利等。
法律依据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六条,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,包括从事设计、装潢、安装、制图、化验、测试、医疗、法律、会计、咨询、讲学、翻译、审稿、书画、雕刻、影视、录音、录像、演出、表演、广告、展览、技术服务、介绍服务、经纪服务、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。
税务处理:
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额为收入额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,税率采用百分之三至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。
支付方应按“劳务报酬所得”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。
实例说明:
如退休工程师李某被企业邀请完成特定项目,签订劳务合同,不享受企业福利待遇,其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核算。
二、按“工资薪金”核算的情况
适用条件:
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(含一年)的劳动合同,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。
受雇期间,因事假、病假、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,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。
享受与其他正式职工同等的福利、培训及其他待遇。
职务晋升、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。
法律依据: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4〕089号)第十九条规定,工资、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,即在机关、团体等组织中任职、受雇而得到的报酬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也规定,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报酬等条款,双方应依法履行。
税务处理:
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,税率同样采用百分之三至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,但具体计算方式与劳务报酬所得不同。
单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实例说明:
如退休教师张某被学校返聘,签订一年劳动合同,享受正式教师同等待遇,其返聘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核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