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:根据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﹝2015﹞2号)规定,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,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;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,通过建立新机制,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;对改革前参加工作、改革后退休的人员,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,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。
2014年10月前退休的人员,由于在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前就已经退休,没有参加过职业年金的缴费,不存在职业年金个人账户,所以没有职业年金待遇。对于2014年10月之后退休的人员,从2014年10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,并交纳职业年金,退休时按改革后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,享受职业年金待遇。